为促进执法规范化,提升办案质量,东兴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近日,该院通过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成功纠正一起错误鉴定意见,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东兴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就其办理的骆某故意伤害一案委托技术科对被害人何某损伤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该院法医审查后发现该司法鉴定所对伤者休克的评定未综合分析输血量、补液量、排尿量以及恢复正常血压前血压和脉搏变化情况,直接依据临床病历诊断的“失血性贫血(重度),失血性休克”评定,对其休克评定不客观;同时何某颈总动脉周径2/3离断损伤明确,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一级,原鉴定意见未能客观评定伤者损伤情况,因此不同意原鉴定机构依据的何某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及全身瘢痕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4.f)和5.11.3.b)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建议重新鉴定。
该院侦监科采纳了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经公安机关鉴定部门重新鉴定,何某颈部大血管破裂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1条a)款“颈部大血管破裂”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一级。该院公诉科以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向东兴区法院起诉,近日,东兴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家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