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自己家三次容留他人吸毒。8月10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某(1986年出生,男)在市中区凤鸣镇凤鸣村居住房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月的一天,洪某某又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月25日17时左右,容留张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并收缴疑似毒品0.51克及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
经鉴定,公安民警收缴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7月27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雷涛 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