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一)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每人每年50元,可直接向本会缴纳,也可以由本单位会员联络组组长转交。
(三)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市级政法各部门,每年2000元;市级其他部门和县(区)政法机关每年1000元;县(区)其他部门和市、县(区)两级在职干部、职工人员在30人(含30)以下的单位每年5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会鼓励有条件的会员超额缴纳会费。对超额缴纳会费,为学会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的会员,学会将定期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学术交流、学科研讨等活动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予登记。连续两年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费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法学会
201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