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窜至乡村,多次在资中县高楼镇实施入室盗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4月1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匡某某伙同杨某(已判)5次在资中县高楼镇实施盗窃,两人见什么就偷什么,盗得物品有鸡、羊、鸭、被子、大米、菜籽油等,总价值29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7年3月15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匡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匡某某赔偿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