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会员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必须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本会每年在有关网站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及会员证号。
第十二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微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其中的私人信息未经会员个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从注册年度的第一季度开始。
第十三条 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刊物、简报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本会将择优在《内江政法》上登载,并向四川省法学会和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县(区)政法委、行政执法部门等设立会员联络组,以方便与会员的联系。会员联络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沟通报送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参加活动、了解反映会员研究成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收代缴会费、代办会员登记、协助发展会员等。
第十七条 本会商请会员联络组组长所在单位支持会员联络组组长结合单位实际和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适时召开会员联络组组长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在两年内不接受其申请入会。
(一)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经通知连续两年不缴纳的。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决定,取消其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告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上交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