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银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纠纷案。
原告廖某与被告何某某之子钟某甲于200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2月6日生育一子钟某乙。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钟某乙随其父钟某甲生活。钟某甲于2015年2月25日因病死亡,钟某乙一直随其祖母何某某即被告生活,原告廖某要求将其子带到身边生活无果。原告以是钟某乙的生母,并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起诉来院,要求钟某乙随其共同生活。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一是把家事案件审理精神作为标识。以依法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福射功能和社会效果贯穿案件始终。二是营造家事案件审理氛围。承办法官有心将本案设在家事审判庭审理,并邀请双方的亲友及村干部参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及亲友都感受到庄严法庭下的温馨,同时也感受到法官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的亲切。为案件的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大化原则。承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强烈争执下,多次反复征求钟某乙的意愿,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各方生活现状,钟某乙也再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法官指出原告不是之处,并要求原告加强勾通、关心、理解和处理好各方关系,达到修复情感的目的,使其子早日回到身边。原告在法官及亲友的耐心劝说下,为不给其子带来心灵的创伤,终于放弃了自己诉讼主张,双方达成钟某乙随被告何某某生活以及被告何某某配合原告廖某对钟某乙进行探望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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