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法院结合所在法院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其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农村基层干部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据统计,从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6月,本院共审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案件8件(其中贪污案件7件,受贿案件1件),判处罪犯20人(其中贪污19人,受贿1人)。其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为主,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或单独作案,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占涉案总人数的85%。犯罪对象主要是涉农拨款,国家拨款建设农村的款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由于政府在拨付时具有临时性,款项的拨付程序上、使用管理上均存在非常规性,导致其成为农村基层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犯罪方式方法简单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是采取直接侵吞、虚报冒领或截留资金。共同犯罪较为突出,在判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8件案件都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作案,其中1件是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副主任共同参与、集体作案,1件是村干部与社干部共同作案,1件是村干部与社员内外勾结、共同作案,1件涉及上级组织的个别人员参与。犯罪类型较为集中,本院2014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其中贪污案件占87.5%,贿赂案件占12.5%,犯贪污罪的人数占所判处人数的95%,犯受贿罪的人数占判处人数的5%。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农村基层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其形象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使犯罪者本人及家庭受到损害,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侵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从而影响群众对政府信任,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村基层干部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因素
从本院所判处的20名基层干部的文化程度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受教育程度低,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务犯罪行为界定不清;手中握有实权,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特权思想严重;工资收入低,工作条件艰苦,工作时间增长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有些被告人涉案金额小,且作案手段隐蔽,存在侥幸心理。
(二)客观方面的因素
据调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主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作风专断,以权谋私,搞“一言堂”;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流于形式。部分基层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财会人员未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由村委其他干部兼任;财务状况不公开,收支缺乏透明度;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账目,用现金流水账代替银行账户。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因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性,导致上级监督“太远”;各村干部不能监督制约,导致同级监督“太软”;村民多老弱病残监督力弱,导致下级监督“太难”。各地法院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判处非监禁刑较多,且因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而被判处较轻刑罚,为潜在农村职务犯罪者提供“犯罪信心”。
三、农村基层干部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重教育补足钙
1.加强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财经知识培训,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农村基层干部的必修课,加强党性教育。运用典型事例进行导向教育,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时时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典型教育。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村干部的廉洁教育。
2.抓好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通过村民直接选举或广泛、深入地调研选拔任用有政治定力、经济头脑、管理才能、群众基础的干部担任村主要领导职务。继续推行大学生“进村进社”政策,充实农村干部队伍。健全规范村干部的奖惩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
3.加强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年度考评、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绩效考核、督促检查等制度,坚持量化考核,公开考核,严格奖惩,既能有利于选贤任能,又能减少农村基层干部腐败。
(二)重管理堵漏洞
1.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物安全防控机制,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与制约,进行村务管理改革,减少财务流转中间环节。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长期对村干部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2.强化村务公开。在实施农村村务公开时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重监督不失控
1.增强对主要干部的监督。推进村务工作决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适度分离,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同时,要明确权力运行边界、权力运行程序,使得权力制约制度有可操作性,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
2.推进基层组织自我监督。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制约公权力。可选聘优秀大学生“村官”担任反腐倡廉监督员,定期为上级纪委提供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和线索。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监督主体作用,强化村民监督意识,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强化群众监督的制度保障和安全保障。加大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依法引导和支持媒体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将权力的授予、运行、滥用的责任追究等过程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
(四)重公开增透明
1.完善民主制度。凡是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的监督、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
2.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党内事务的透明度,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阳光村务”建设,促进农村公共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完善司法公开程序,对其已侦办、判决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要及时依法公开裁判结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引导功能。
(五)重惩治加力度
1.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措施,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对涉及新农村建设中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采取提办、牵头查处、指定管辖等措施。
2.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对于自首、立功、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免除处罚等的情节的认定,要规范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刑罚量刑,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