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二被告人情节不同,裁量轻重有别
法审理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鉴于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共同退赔了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卿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点评
多方核实是避免上当受骗的有效方法
审理此案后,法官易林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从而取得财产,致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如遇他人让你支付财物时,一定要仔细考虑个中环节,判断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多方核实是避免上当受骗的有效方法。(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