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行政庭调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被告周某某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在原告资中县八达酒水贸易部处从事酒水促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实行非全日制工时制,工资按底薪加提成计算。2016年底,原、被告双方因工资发生争议,矛盾激化,被告遂向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原告为被告交纳基本养老保险。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被告的第一项请求,驳回了第二项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被告全部仲裁请求。
承办人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想法,确认原、被告对双方间存在用工关系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其是非全日制用工,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更谈不上为被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承办人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被告其要求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并表示将和仲裁委、社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沟通,以期被告能自己购买养老保险,促使本案圆满解决。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00元(张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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