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民一庭调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坐落于资中县重龙镇后西街247号的房屋原属于资中县老干局老干部活动馆的附属楼,并于2007年12月25日出租给被告罗某某用于经营茶馆,并签订《租房协议》,后该房屋划归原告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资中县船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服务用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为每月500元,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到期后,被告又续租了两年,但未支付2017年租赁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同时原、被告双方达成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为3000元的协议。
中国共产党资中县委老年干部局拟购买被告罗某某在经营茶园期间的生产生活物资,并就购买的生产生活物资的价值与原、被告共同通过四川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后价值为36605元。原告愿意以其名义向被告支付购买被告经营茶园期间的生产生活物资款36605元,同时因购买茶园生产生活物资而产生了相关的税费。原告尚需支付被告罗购买茶园生产生活物资款33605元(已抵扣房屋租赁费3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组织案外人中国共产党资中县委老年干部局进行配合调解,但因中国共产党资中县委老年干部局购买被告的茶园生产生活物资与本案无关,既要保证被告的权益,亦要保证案外人的权益。本院本着调解原则,积极组织三方调解,同时协商以由原告愿意以其名义向被告罗某某支付购买被告经营茶园期间的生产生活物资款36605元的方式,保障了原、被告及中国共产党资中县委老年干部局的权益。
最后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被告茶园生产生活物资款33605元,同时被告于2017年12月10日前搬离租赁的坐落于资中县重龙镇后西街247号的房屋,并按《中国共产党资中县委老干部局拟购买罗某某茶园生产生活物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上写明的生产生活物质,如数交给原告;原告承担因购买茶园生产生活物资而产生的税费,实现了案结事了。(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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