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行政庭调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原告谢某某系被告四川弘升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压伤手指。原告的伤情被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向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告四川弘升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谢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32941元。但原告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和交通费,仲裁委未予仲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38904.63元。
原告起诉后,被告负责人情绪非常激动,并就本案争议另案起诉了原告。承办法官意识到如立即着手处理该案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遂决定延期开庭,将两案合并审理。
延期开庭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协调并听取双方想法,进一步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明理释法,在双方情绪缓和后,及时休庭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四川弘升药业有限公司将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215.95元转付给原告谢某某(已支付),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8089.4元(已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在被告领取后转付给原告。(张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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