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法院球溪法庭调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原告在南充一家公司船上务工,因油桶爆炸,导致原告受伤,经调解,务工单位赔偿原告501200元。达成调解协议时务工单位给付了201200元现金,由被告郑某乙代为保管。几个月之后,务工单位将剩余30万元汇到了原告郑某甲的银行卡里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代为保管的201200元。
在首次开庭之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坚持要被告退还20万元,被告陈述并非不愿意退还,因为原告领受30万元不到3年就花光,原告嗜爱赌博,如果全部退还,原告也会很快赌光,原告考虑可以分期退还给被告。被告称自己急需钱买膏药贴服,被告代为保管的钱是自己的,应该全部一次性退还。双方情绪激动、气氛非常紧张。原告当场辱骂被告不孝,辱骂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指出原告到其家中胡闹,谩骂,造成家庭关系紧张,被告妻子无法忍受,欲与其离婚的状态,一度要求与原告解除父子关系。承办法官见状,认为此案不适宜立即开庭,遂给出了双方1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进行明理释法,希望双方从父子亲情的角度考虑问题。劝慰原告:被告的出发点是好的,且以后涉及年老抚养的问题,希望不要把亲情关系弄僵;劝慰被告:毕竟是父子关系,纵然原告有过错,也应宽容,况且代为保管的资金也是原告的,原告现在需要后期治疗也是事实,希望被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及法律的角度考虑退还。
冷静期后,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原、被告双方碰面调解或开庭,双方仍然不能稳控情绪,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于是决定分别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开导,被告陈述替原告支付了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约5万元,其愿意达成调解协议且当日一次性向原告郑某甲汇款15万元。承办法官把被告的意见转达给原告,原告仍然坚持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经调解,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意见。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乙向原告郑某甲退还1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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