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法官进一步释法说理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案涉20万元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和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这张出具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其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存疑。在借贷合意方面,李某辩称其喝酒后,双方吵架,郑某以离婚胁迫其在郑某写好的借条上签的名,双方无借贷的合意。而在实际交付方面,郑某在一审提供银行账户18万元的交易明细以及陈述另给付李某现金2万元,证实完成了2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但双方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郑某向李某交付了20万元,郑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20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故郑某称以婚前个人财产向李某交付了20万元借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借款用途方面,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二人在重庆共同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装修房屋是增加共同财产价值,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民事判决,在分割该房产时,已充分考虑双方个人出资情况等因素,判决郑某占该房产60%份额。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案涉20万元借贷关系未成立和生效,郑某请求李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婚前约定明确,避免离婚后发生财产问题争执
审理此案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发会就此提醒市民,司法实务中判断婚姻财产,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债务的归属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用有效证据的方式予以锁定,最好是婚前约定明确,以避免今后在财产问题上发生分辨不清的结果。(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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