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生活琐事与村民发生纠纷,遂在村民房屋旁边的猪圈内放火。7月3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出生,东兴区人)因生活琐事与村民邹某某发生纠纷,便在邹某某房屋旁边猪圈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点燃,扔在猪圈内堆放的木柴上。后因火势蔓延,大火将整个猪圈、邹某某房屋两间、谢某某房屋一间及屋内物品烧毁。
后群众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在群众和消防官兵的扑救下,大火被扑灭。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15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