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来到市中区某按摩店,要求按摩店老板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便对其拳打脚踢,致按摩店老板受伤。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9月19日22时许,李某某来到市中区文英街某按摩店,在要求该店老板王某某(女)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便用拳头、板凳等,对王某某躯干、头部实施殴打,导致王某某颅内出血、左眼眼眶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挡获,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9月29日,因王某某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市中区公安分局作出撤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经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2017年1月12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田志 李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