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的对其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的证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资中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现状考查
在资中法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中,随机抽查100件案件(其中离婚案件30件,继承案件10件,民间借贷案件30件,合同案件20件,侵权责任案件10件)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仅在离婚案件档案材料中查到4份生效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档案材料中查到2份生效证明,其他案件的档案材料中均无生效证明。
在查阅到的6份生效证明里面,出具生效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也不相同,有4份是以表格的形式出具的,注明了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送达日期,生效日期,承办人签字;有2份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出具的,注明了案号、案由、当事人、生效日期。
二、问题分析
1.出具生效证明的时间不及时。当事人在起诉后,更多的是关注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对裁判结果是否生效并没有引起重视,往往是在事后申请强制执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婚或者办理产权过户、户口分户时被以无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由拒绝后,才到法院申请开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另一方面法官专注于案件的审理而疏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这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易产生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力。
2.出具生效证明的管理不规范。生效证明书没有统一格式,证明内容要素不一致;且生效证明上承办人的签字并非承办人本人所签;出具生效证明的时间较长,当事人需要多次联系案件原承办人,才能拿到生效证明;出具生效证明后,没有同步录入电子档案或纸质卷宗,不便于日后查阅。
3.出具生效证明的制度不完善。对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出具,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导致各承办人在出具生效证明时无章可循,如原案件承办人不再办理案件或调换部门后,生效证明应当如何出具,缺乏应有的遵循。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且法院为裁判文书出具生效证明是裁判文书产生效力的法定程序,是当事人实现实体权益或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裁判文书发挥确认效力、证明效力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应按照要求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方便当事人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2.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出具生效证明,并告知其申请程序,以便当事人及时领取。
3.准确录入审判信息。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依托,在案件审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后,书记员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对是否上诉、抗诉进行确定,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送达、未上诉、抗诉的信息,经承办法官确认后,在系统中准确填写生效日期,予以保存。
4.进行归口统一管理。在立案庭设置出具生效证明的窗口,当事人凭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查询相应案件的生效情况,已生效的案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生效证明,经过签章后向当事人出具生效证明,未生效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5.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一套完备的生效证明管理制度,明确生效证明的格式、内容、出具时间、申请流程以及生效证明的归档程序等内容,以便及时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双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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