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至17日期间,威远男子魏某连续三次在其居住的镇上实施盗窃。日前,经法院一审宣判,魏某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1981年出生的魏某,家住威远新店镇,初中文化,农民。据了解,魏某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再次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刚出狱的他又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然而,先后四次因盗窃获刑的魏某仍不思悔改,再次操起了“旧业”。
2016年4月10日零时许,魏某窜到新店镇中心街被害人李某住宅,撬门入室进入厨房,盗走食用油30公斤。事隔三天后的下午,魏某再次来到该镇上一家超市内将一箱花生牛奶盗走;4月17日中午,他又伙同他人(已死亡)窜至镇上一家店内,将店内办公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一个黑色胸包(内有一充电宝)等物品盗走。
魏某先后将三次盗窃所得物品卖给了过路的陌生人,获得赃款共计230元。被盗物品经威远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实际共计价值15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游娅楠 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