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制度,提高检察机关侦察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此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弊端,对此东兴区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四点问题及建议。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中的独立性问题。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上级检察机关与基层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强调效率优先、秩序第一的同时,亦具有十分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在侦查一体化的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处于被领导的从属地位,其是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和命令的对象,这样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虽然基层检察院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力,包括独立的立案权和侦查权。但是,侦查指挥中心一般不设在基层,指挥中心设置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模式实际上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在指导侦查一体化的方向和进程。这种模式在侦查遇到问题的时候,尤其是遇到指挥决策失误、侦察行动失败或者国家赔偿的时候,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侦查指挥中心之间就会出现矛盾。
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下级检察院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内部设置机构之间只是属于指导关系,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或者检察长的决定,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无权对其决定进行改变。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进程中,如果上级院自侦部门与基层院检委会之间意见产生分歧得不到统一时,就需要将涉及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一些程序及实体方面问题加以深入的探讨,从而影响侦查一体化功能的发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侦查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经费保障是办案的基础,特别是自侦案件跨市、跨省办理愈发频繁,有的基层院在装备和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办案经费不足。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除了中央政法专项经费外,大多数还是依赖于地方财政拨付,这就造成了办案经费受到极大限制,无法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提供财力支持;二是侦查人才缺乏。职务犯罪侦查需要具备丰富自侦经验的老侦查员参与,而在大多数检察院侦查队伍都比较薄弱,存在人员年纪偏大,侦查人才青黄不接、侦查人才断层的现象;三是科技装备落后。司法效率的提高离不开科技装备,然而相对于公安而言,检察机关的科技装备较为落后。因此,必须加快侦查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内部管理机制问题。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下级领导体制,但就上级检察机关如何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权分散,分散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如果反贪、反渎部门各自为战,不便于集中指挥,将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造成影响;绩效考评机制严重影响到办案单位参与的积极性。现行的自侦案件考核主要是集中于立案数、大要案率、撤案率、侦结率、起诉率以及有罪判决率等方面,这也造成了一方面有的不愿意将本院的精兵强将抽调到其他院办案,另一方面出现大要案联合办理时,案发地检察机关的办案数也会受到影响,将有可能会造成消极配合。
(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运行中所涉及有关各方的职责关系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运行,涉及检察长与侦查指挥中心、侦查指挥中心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指挥中心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等多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不理顺,就容易造成各方面职责权限不清,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建议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措施
(一)保证基层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司法独立。基层检察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基层检察机关在侦查一体化的过程中独立性又很容易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影响,不得不考虑地方的影响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保证基层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在办理案件时要确保权责明确,建立健全各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侦查保障机制。建立相应的办案经费补助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提供侦查协助、帮助追逃等所需要的经费,可以予以适当的补助。这样可以鼓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积极认真的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案件,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统一管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应加强内部系统的管理,以整体观念实施侦查,加强侦查部门内部的协同作战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克服单兵作战和封闭保守的缺陷,增强整体意识和协作意识。案件线索管理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必须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实行重大案件分级报备审查制度。这样一来,有利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工作力度,帮助下级人民检察院解决有案不能查的问题。
(四)加强对上级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指挥权的监督,理顺各方面职责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查处的案件多为大要案或复杂疑难案件,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事实上加大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力,要防止侦查指挥权滥用,就要坚持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严格限定上级检察机关启动侦查一体化程序办案的范围,实行交办、指定管辖的备案制度。理顺检察长与侦查指挥中心、侦查指挥中心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指挥中心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等多方面的关系。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下办理的大要案,自侦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媒体通报侦查进展情况和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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