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新条例呈现新亮点 |
【 www.neijiangpeace.org.cn 】 【 2014-06-21 17:56 】 【来源: 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牵头、省司法厅组织起草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5月1日颁布施行。新条例共6章47条,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与旧条例相比,有不少突出亮点:
一是政府责任更加具体。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将法律援助确定为政府责任,但对政府责任的内涵未做具体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责任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事项范围更加扩大。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从6项扩大到10项,新增加了劳务纠纷,因遭受家庭暴力等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保护的,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三是法律援助更加方便。为巩固“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建设成果,新条例规定了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接收供养的八类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接收救助的人员等群体,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全部给予法律援助。对时效将要届满的事项,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审查申请人资格。
四是与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协调。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作出许多新的规定,旧条例与明显与之不相统一、协调。新条例明确了强制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选择性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刑事办案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及时通知辩护与代理等方面义务,规定其具体的职责内容、履责期限等。
五是服务规范的要求更加明确。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行为,明确了违法违规人员法律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求他们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较旧条例更具操作性。 |
点此返回bet3365娱乐场手机版首页 |
编辑:郑婷婷 |
|
|
|